我们充分尊重每一位消费者合法维权的权利,理解学员在消费过程当中产生的不满。针对本次媒体报道提出的面试沟通、课程质量、就业服务等各项具体质疑,我们整理了完整事实与证据说明,详见本文附录。本文意在探讨一个现实边界:当个体合同纠纷演变为组织统一口径、跨平台批量投诉,民营企业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部行为是否逾越维权边界,***终交由行政机关与法院依据证据裁判。
以下是学完课程要求全额退费的陈海池组织的群聊截图,陈海池作为群主,与张荣东等几名主力成员不断拉新人进群,并指挥群内成员按照他编造的近屿智能诈骗全链路的指导文档在各个网络平台发帖投诉,去各个政府部门轮番投诉信访,制造我们是招转培的现象,让近屿智能百口莫辩。

群聊对话截图
消费者权益需要保护,这没有争议。
消费者认为课程不好,可以批评;认为合同履行存在问题,可以要求退款;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026年9月28日,一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官方媒体刊发了一篇涉及近屿智能的报道,内容主要围绕陈海池、饶昌海等部分学员对“求职面试还是课程推销”等问题提出的质疑展开。随着事件持续发酵,也引出了一个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当所谓“维权”不再只是一个消费者表达自身经历,而开始出现组织拉人、统一投诉口径、多账号持续传播、主动劝退潜在客户、寻找已报名学员要求其退费,并同时向多个部门、合作机构和媒体集中投诉时,一家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又应该到哪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截至2026年9月28日,近屿智能已经对小红书、知乎、黑猫等平台上涉及公司的相关负面内容逐一进行了截图、链接留存和证据固定,累计超过100篇,部分材料也已经依法提交有关机关核查。
从目前已经固定的材料来看,这场争议后来已经不再只是单纯的个体合同纠纷,而逐渐出现了持续组织、扩散和动员的情况。
一、消费者可以联合维权,但“统一事实口径”是另一回事
公司固定保存的微信群聊以及公开平台记录显示,部分争议学员逐渐形成了持续组织、扩散和动员的群体。微信群聊记录中,出现了一个名为“近屿智能受骗组”的微信群。
群聊中曾出现:
“拉的人越多越好。”
随后,群内又传播所谓《近屿智能诈骗全链路》等材料。
更值得关注的是,聊天记录中还出现了针对投诉表述的直接讨论:
“记得大家要说好啊,是招转培嘛,别搞成课程纠纷了,要不然的话人家是不会管的。”
以及:
“不要说职业培训的,要不然的话,人家是不给你受理的。”
这些同期聊天记录,目前均已经完成保存。
消费者之间分享真实经历,没有问题;多个消费者就各自遭遇共同投诉,也不当然存在问题。
但每个人分别陈述自身真实经历,与事先要求不同的人使用统一事实口径,两者性质并不完全相同。
这些原始记录本身,比任何评价都更直观。
二、投诉之外,还出现了主动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
现有记录中,还出现了一些与普通消费投诉不同的讨论。
例如,有人提出接下来可以继续去小红书及其他平台举报、联系。
相关聊天中还出现过:
“你不需要真的干,你就告诉他说你确实要干。”
与此同时,部分人员还把影响潜在消费者购买决定作为一种行动结果进行交流。
有人表示:
“有几个看到我的帖子倒是避雷了。”
群聊中有人回应:
“我们这里面维权的人***起码帮助别人避雷很多。”
随后,陈海池本人还曾表示:
“我也是劝了有五六个。”
其他材料还显示,部分人员曾主动寻找近屿智能的历史学员和现有学员,在了解到对方存在不满以后,再邀请其参与退费、投诉以及公开传播。
这就带来了一个需要认真讨论的边界:
消费者公开表达自身消费体验,与主动寻找一家企业的潜在客户、现有客户,并持续影响其购买或退费决定,是否应该被完全视为同一种行为?
三、消费者可以公开自己的版本,企业是不是也有权拿出证据?
这可能是这次事件中***值得讨论的问题。
消费者有权向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在互联网公开自身经历。
那么,当企业认为公开传播中存在与同期记录不一致的事实表述时,企业是否也有权把自身合同、聊天记录、服务记录和司法材料拿出来?
此次争议中,一个非常核心的说法是:
学员认为自己参加的是一场招聘面试,之后才被引导购买培训课程。

但近屿智能保存的2026年2月6日同期聊天记录中,在腾讯会议开始以前,陈海池曾询问是否需要露脸,工作人员回复:
“不用露脸。”
当陈海池继续按照面试场景讨论自身外表时,工作人员随后回复:
“不是面试你露什么。”
之后,工作人员进一步说明,此次沟通主要是为了了解其项目经验、技术栈、AI行业方向以及岗位适配情况。
同时也需要说明,仅凭这一组聊天记录,不能排除更早电话沟通中曾经出现过“岗位”“就业”等相关表述。
但至少对于这一次腾讯会议而言,把整个过程直接概括为“公司告诉学员这是一次招聘面试”,与公司保存的同期聊天记录并不完全一致。
当消费者几个月后的描述,与争议发生以前形成的同期记录存在差异时,企业理应拥有把原始记录拿出来的权利。
四、真正值得担心的,从来不是一两篇差评
一家企业经营多年,不可能没有差评。
课程不可能让每一个人满意,员工也可能出现表达不够严谨的情况,服务流程可能需要完善,课程内容也需要不断更新。
这些问题如果真实存在,企业就应该面对。
真正值得担心的,不是有人说公司不好,而是当一个原本可以通过合同、证据、协商和司法程序处理的争议,被持续扩展到网络平台、潜在客户、现有客户、合作机构、分期机构、媒体以及不同政府部门以后,企业所承受的影响可能已经远远超过原始合同争议本身。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品牌和商业信誉本身就是重要资产。
一条负面信息可能影响一个客户,一百条高度相似的信息则可能进一步影响搜索结果和外部认知。
潜在客户看到以后可能放弃购买,现有客户可能因此产生疑虑,合作方可能重新评估合作风险,员工也可能开始担忧企业的稳定性。
到了这个阶段,受到影响的已经不只是企业负责人,还包括员工、学员、合作伙伴、供应商,以及许多与原始纠纷没有直接关系的人。
五、保护消费者,不应该意味着企业失去自我保护的权利
近屿智能从未主张消费者不能联合维权。
也不会因为有人投诉企业,就把投诉行为本身定义为违法。
对于目前已经掌握的材料,始终坚持一个原则:
哪些属于正常消费者维权,哪些属于主观评价,哪些事实能够被客观证据证明或者证伪,哪些行为***终是否构成侵权或者违法,都应该由法院和有关机关依据完整证据判断,而不是由企业自行作出法律定性。
但同样需要正视另外一个问题: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那么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否也应该受到保护?
企业当然不能欺骗消费者。
同样,企业也不应该因为自身是经营主体,就天然失去维护商誉和回应事实争议的权利。
消费者不能因为个人力量弱,就被企业利用信息和资源优势压制。
反过来,一家企业也不应该因为争议另一方拥有“消费者”身份,就只能对所有公开指控保持沉默。
真正公平的环境,不应该是谁声音更大,谁就天然正确。
而应该是:
消费者拿证据说话,企业也拿证据说话;监管依法调查,法院根据事实裁判。
***终,让证据而不是情绪决定结果。
六、民营企业面对争议,真正应该学会的是“留证据、走程序”
这次事件也给近屿智能带来了一次非常现实的风险管理提醒。
企业真正的自我保护,不是争议发生以后去和每个人争论,更不是试图消灭所有负面信息。
真正重要的是平时就把经营过程变成可以核验的证据。
销售说过什么,要有记录;合同约定了什么,要有版本;课程提供过哪些服务,要能够回溯;就业辅导做过哪些工作,要留下过程;涉及分期支付,要能够还原申请和签约流程;遇到公开传播争议以后,相关帖子、链接、账号、发布时间和聊天记录,也要依法及时固定。
很多材料平时看起来只是一条聊天记录、一份后台数据、一张课程表。
但真正遇到重大争议以后,这些才是企业能够讲清事实的基础。
企业声音可以不大,但证据不能没有。
截至目前,近屿智能已经对超过100篇相关公开内容以及部分群聊、合同、同期聊天、服务记录等材料完成证据固定,并依法将相关材料提交有关机关。
近屿智能不会替法院作出结论,也不希望把一场消费争议变成无休止的互联网争论。
但一家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至少应该拥有一种***基本的权利:
当外界公开讲述关于企业的故事时,企业也有权拿出原始记录,把另一部分可以被核验的事实讲出来。
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本来就不应该是一道二选一的题。
真正成熟的商业环境,应该同时容得下两件事情:
消费者有地方维权。
企业也有地方讲理。
附录:
2026年9月28日,一家大型官方媒体第四次把镜头对准近屿智能,这是陈海池、饶昌海等人不断信访的结果。
这一次,这家媒体不再像之前三次一样报道近屿智能的AI创新进展。
报道关注的是AI大模型工程师技术培训、就业服务、费用、贷款、退款以及部分学员对于“求职面试还是课程推销”的质疑。
我们理解,也尊重媒体报道企业争议的权利。
过去报道过一家公司的创新,并不意味着媒体今后只能报道它的好消息。
同样,一家公司过去被媒体正面报道过,也不构成今天面对质疑时的“免责书”。
但在认真阅读今天的报道以后,我们认为,有几项直接关系到事件性质的事实,有必要进一步补充。
这些材料此前已经在相关司法、行政程序中提交,部分材料也曾同步提供给该报记者。
我们无意要求媒体采用公司提供的每一份材料。
记者有自己的采访和编辑判断。
但当部分学员的事后叙述,与争议发生前形成的同期聊天记录存在明显差异时,我们认为,有必要把这些原始材料一并呈现给公众。



一、“求职面试”还是一次事先已经明确性质的腾讯会议沟通?
今天报道***核心的标题是:
“求职面试,还是课程推销?”
这个标题实际上建立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前提上:
学员是否是在认为自己正在参加一次招聘面试的情况下,进入了后续培训咨询。
而在我们保存的2026年2月6日同期微信记录里,陈海池曾在腾讯会议前主动询问:
“是不是要那种腾讯会议,要露脸的那种?”
我们的工作人员回答:
“不用露脸。”
随后又明确表示:
“打开麦克风跟技术同事交流就好。”
当陈海池继续按照面试场景讨论自己的外表时,工作人员直接回复:
“不是面试你露什么。”

随后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这次交流是为了了解他的项目经验、技术栈、AI行业情况和岗位适配度,让他自己判断是否适合向这一方向发展。
我们认为,这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同期证据。
因为它形成于双方发生退款争议之前,而不是半年以后任何一方为了诉讼或舆论争议重新整理的说法。
我们当然不能仅凭这一张聊天记录排除更早电话沟通中出现过任何“岗位”“就业”等表述。
但至少对于这次腾讯会议,把它简单概括成:
“公司告诉学员这是一次招聘面试”
与同期微信记录并不完全一致。
这也是我们认为今天报道中***值得进一步核实的一点。
二、“技术老师”的身份,也存在需要区分的事实
报道涉及学员对于工作人员身份的理解。
陈海池后来曾表示,自己一直以为霍老师是技术人员。
但在其正式进入学习服务体系以后,公司的服务群已经对不同人员角色作了明确区分:
AI大模型导师负责技术答疑;
助教负责专业学习和作业;
就业支持团队负责就业阶段服务;
霍老师被明确标注为“前端咨询师,负责课程咨询及加购服务”。
到3月25日,陈海池再次询问霍老师究竟是销售还是程序员时,工作人员明确告诉他:
霍老师是前端销售,也懂一些编程;学习上的技术问题由助教老师负责。
这并不能简单证明双方在***早期沟通过程中不存在认知差异。
但至少说明:
“公司长期把销售伪装成技术老师”
这种强版本描述,与现有服务记录之间存在明显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空间。
三、“课程无用”,是否完整反映了学员整个学习过程?
今天报道中,“课程无用”“课程效果差”等说法给读者留下了非常强烈的印象。
我们并不否认陈海池后来对部分课程提出过明确批评。
事实上,3月26日以后,他对于课程更新速度、部分工具、实操深度等问题提出过大量质疑。
这些反馈是真实存在的,公司也不需要否认。
但问题是:
这些后期的不满,是否可以概括整个学习过程为“课程无用”?
同期聊天记录给出了另一部分事实。
2月16日,陈海池在群里评价:
“还好这个答疑服务不打折扣。”
3月18日,他又主动表示:
自己在AI面试知识方面补了很多内容,已经有信心让面试方看出自己“是一个很了解AI相关的人”。
同***,他继续要求老师帮助修改项目、简历,并推进面试和就业准备。
3月19日,他仍在要求公司:
帮忙准备简历、内推、批改项目,并帮助准备后续面试。
这些材料并不能证明课程完美。
它们也不能否认一个消费者后来有权改变评价。
但它们至少说明:
“学员后来认为部分课程存在问题”
与
“整个课程一直无用、毫无价值”
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事实描述。
我们认为,一篇完整的报道,至少应当让读者知道这两个阶段同时存在。
四、“就业服务”和“保证就业”,不是同一个概念
对于培训行业而言,就业承诺是非常敏感的问题。
因此我们也愿意把合同原文摆出来。
陈海池签署的协议中约定,公司为学员提供AI相关岗位推荐、简历优化、面试指导、模拟面试以及推荐面试机会。
同时合同明确写明:
公司不对面试结果负责。
产品权益中出现过:
“100%推荐就业机会”
但其含义仍然是提供推荐机会和就业服务,并不等同于:
“100%保证学员一定获得工作”。
相关服务同样设置了完成课程、考核、PBL项目等前置条件。
一个学员说:
“我就是为了找到工作才报名。”
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消费动机。
但如果进一步变成:
“企业向我保证一定找到工作,所以我才付款。”
则属于另一个需要证据支持的事实命题。
二者不能简单等同。
五、“课程无用、投诉反被起诉”这种表达,也需要放回司法事实中理解
我们同样注意到报道对于“学员投诉以后反而遭遇法律行动”的描述。
消费者当然有权投诉。
企业也不能因为消费者提出批评,就简单要求其闭嘴。
但如果公开传播的内容涉及具体事实,例如“诈骗”“虚假招聘”“招转培”“课程完全无效”等,企业同样有权依法要求对这些事实性陈述进行核实。
这里值得补充的是,徐汇法院此前已经审理过一起与近屿智能有关的类似课程服务合同纠纷。
在该案中,学员同样提出:
无办学资质;课程质量低下;就业承诺无法实现;虚假宣传;诱导贷款等主张。
法院***终认定:
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公司实际提供了网络课程、直播课程和就业指导等服务;该学员已完成绝大部分课程。
对于“课程质量低下”的主张,法院明确认为:
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而且与该学员此前与学管人员之间的反馈并不一致。
法院***终根据实际履行情况、退费条款及违约责任,对退费比例进行了调整,而不是认定近屿智能的服务合同当然无效或者课程不存在价值。
我们必须强调:
这是一宗已经判决的个案,并不当然决定陈海池等其他学员案件的结果。
每一个案件都应当根据自己的合同、聊天记录和实际履行情况判断。
但同样不能忽略,这已经是一份与部分公开叙事明显不同的司法材料。
还有一部分事实,我们认为今天也有必要向公众说明
此次报道中,陈海池、饶昌海等学员以实名接受了采访。对于任何一名学员基于自身真实经历提出批评、投诉或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都尊重。
但在***初的个别退费纠纷发生以后,这场争议后来出现了一些明显不同于普通个体消费者投诉的变化。
截至2026年9月28日,公司已经对小红书、知乎、黑猫等平台涉及近屿智能的相关负面内容逐一进行了截图、链接留存和证据固定,累计超过100篇。相关材料已经作为证据材料的一部分提交有关机关核查。
与此同时,我们固定的微信群聊和公开平台记录显示,部分争议学员逐渐形成了一个持续组织、扩散和动员的群体。
其中,陈海池组建了名为 “近屿智能受骗组” 的微信群,并持续通过公开平台、私信以及其他方式主动寻找近屿智能的现有学员、历史学员和潜在学员,将其拉入群聊。
群内反复发送所谓《近屿智能诈骗全链路》等材料,并出现了对于投诉口径的直接指导。原始聊天记录中包括:“记得大家要说好啊,是招转培嘛,别搞成课程纠纷了。”“要说招转培呀。”“不要说职业培训的,要不然的话人家是不给你受理的。”
这些并不是公司对于对方动机的推测,而是已经完整固定保存的同期聊天记录。
群内还出现了主动寻找其他学员联系方式、通过简历等信息联系学员、询问其是否要求退费并邀请更多人员加入投诉的讨论。
同时,也有人提出使用“小号” 在公共平台持续发布相关内容,在账号被举报以后更换账号继续发布,并尽量避免暴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相关人员还把影响潜在消费者的购买决定作为行动成果进行交流。其中陈海池本人曾表示:“我也是劝了有五六个。”
现有记录还显示,部分人员持续主动联系已经完成培训的其他学员,在了解到对方存在不满以后,邀请其加入相关投诉和公开传播。
这些行动随后延伸到人社、市场监管、劳动监察、税务、金融监管、分期合作机构、媒体以及多个互联网平台。
换句话说,这场争议后来已经不再仅仅表现为:“一个消费者对自己的课程体验发表评价。”
它同时出现了:持续寻找新的参与者、统一部分投诉表述、多账号持续传播、跨平台发布、主动联系潜在消费者进行劝退、主动联系既有学员加入退费和投诉,以及同时向多个政府部门、合作机构和媒体集中反映问题等行为。
公司委托的法律团队在整理相关材料时也指出,目前这些材料至少能够反映出部分传播和动员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计划性、持续性和组织性。但这些行为***终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行政违法或者其他法律责任,应当由法院和有关机关依据完整证据作出判断,公司不会自行替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定性。
我们之所以公开这些事实,并不是认为消费者不能投诉、不能批评企业,更不是认为消费者不能联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当然有权投诉,有权公开自己的真实消费体验,也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但是:一个人陈述自己的真实经历,和组织他人采用统一事实口径;一个消费者要求解决自己的合同争议,和持续主动寻找更多人员加入投诉;发表自己的评价,和使用多个账号持续扩大同一叙事的传播;自己决定不购买某项服务,和主动联系其他潜在消费者要求其不要购买;显然不是完全相同的问题。
这些事实同样应该进入公众对于这场争议的完整理解。
对于上述行为,公司已经完成相应证据固定,并已经将相关材料提交有关机关。
哪些属于正常消费者维权,哪些属于主观评价,哪些陈述能够被客观证据证明或者证伪,哪些行为是否已经越过正常维权的边界,我们愿意等待法院和有关机关依法判断。
我们不希望通过另一场网络争论来解决这件事情。
我们只是认为:既然报道可以呈现学员对于企业的指控,那么公众也应该有机会看到,这场争议后来究竟是怎样被组织、传播和不断扩大的。
为什么我们今天愿意把这些材料公开?
并不是因为我们认为一家企业面对批评时必须证明自己“从来没有犯过错”。
一家发展八年的创业公司,不可能没有管理问题。
销售人员可能表达不够严谨。
课程可能需要更新。
就业服务可能存在预期管理不足。
随着公司规模扩大,过去依靠经验处理的问题,也必须逐渐变成标准化制度。
这些都是我们应该面对的。
但我们同时认为:
接受批评,不等于接受与同期证据不一致的事实描述。
如果一件事情本来是:
双方对于会议性质存在认知差异;
就不应该轻易被压缩成:
企业安排虚假招聘面试。
如果一名学员在学习过程中既有认可,也有后来的强烈不满,
就不应该只剩下一句:
“课程完全无用。”
如果合同约定的是:
推荐就业机会、提供就业辅导,
就不应该在传播中自然滑向:
“企业保证一定就业”。
这并不是文字游戏。
这些区别决定了一件事情究竟是:
普通的服务合同争议,还是一种具有欺骗性的商业模式。
两者之间,差别很大。
过去的正面报道,不是今天的免责书
我们仍然愿意重复这句话。
2018年的正面采访,不能证明2026年的近屿智能不存在任何问题。
2020年关于AI招聘创新的报道,也不是今天企业经营行为的免责书。
但反过来也一样。
今天出现的学员争议,不应该重新抹去过去八年真实存在的产品、客户、课程交付和就业服务。
媒体也一样。
同一家媒体可以报道一家公司的创新,也可以报道它的争议。
这本身没有任何问题。
我们真正关心的,从来不是一篇文章究竟是“正面”还是“负面”。
而是:
当一篇报道涉及可以被客观验证的事实时,是否把足以改变读者理解的重要证据也放进了讨论。
写在***
过去的正面报道,我们感谢。
今天的批评,我们也接受。
真实存在的问题,我们会继续改。
对于与事实存在差异的内容,我们也会继续提供原始证据。
对于正在进行中的司法、行政程序,我们尊重程序,并等待正式结果。
注:我们公开的每一项具体行为,都对应一份原始证据;没有证据支持的,我们没有写。
近屿智能
2026年9月29日
公司:上海近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联系电话:400-0963-520
企查查:400-0963-520
天眼查:400-0963-520
水滴信用:400-0963-520
上海近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电话:400-0963-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