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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t:楼上封露台挡了我家阳光,法院:拆!

作者:企优托资讯 浏览: 发表时间:2026-10-16 12:00:21

楼上封露台挡了我家阳光,法院:拆!

楼下花大价钱封了阳光房,本来天天敞亮。楼上邻居一改造,直接在头顶"加盖"一块水泥板,阳光全没了。楼下告上法院,楼上还说"我达标了、前房主同意的"。结果:法院判拆。

案情回顾

赵女士住1到2层,楼下自己加了玻璃阳光房;谢女士住她正上方3到4层。2022年11月,谢女士把原本半封闭的露台改成全封闭,还新建了一块混凝土地板。赵女士发现,这块地板正好挡在自己阳光房顶上,屋里一下暗了。协商不成,赵女士把谢女士告到北京昌平法院,要求拆除加建部分。谢女士辩称:前房主说可以随便改;而且我改的是自己露台,没挡你外窗,符合***日照标准,不算侵权。

律师分析

一、采光权,法律明确保护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也明确,在原建筑外加任何设施,不应让邻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也就是说,你改造自家,不能牺牲邻居的合法权益。

二、关键事实:到底挡没挡?

法院到现场勘验,确认两点:***,改造前赵女士阳光房靠玻璃顶采光,屋里亮;改造后谢女士的水泥地板像在赵女士房间外侧"盖"了一块一米多宽的不透光挡板,阳光完全进不来。第二,赵女士家虽然还能从南窗采光,但跟改造前比,原有日照标准明显降低了。法律保护的是"入住时享有的原有采光权益",不是只看"有没有达标"。

三、谢女士的两个理由,为什么都不成立?

"前房主同意"——前房主口头说的话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对抗"不侵犯相邻权"的法定义务。"符合***日照标准"——法院明确,采光侵权不能只看达不达标,更要比改造前后的变化;你让人家原有标准降了,就算还达标,也侵权。

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谢女士加建混凝土地板导致赵女士原有采光权益受损,构成侵权,判决其30日内拆除;谢女士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装修、封露台、加建前,先想清楚会不会影响邻居的通风、采光、日照,别只盯自己舒服。

邻居拿"前房主同意""达标了"当挡箭牌,法律上站不住——相邻权是法定义务,不是谁口头答应就能免的。

被挡了光、被影响了,先固定证据:拍改造前后对比照、测光照、留沟通记录,协商不成直接起诉,这类案子法院支持住户的不少。

关于我们

上海灝思瑞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房产与相邻关系纠纷,办理过大量采光、通风、装修侵权案件,帮业主把"被挤掉的权益"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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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公开案例编写,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情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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