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口子为了省点税、多买套房,去民政局办了个"假离婚"。离婚协议上白纸黑字写着:房子归男方。结果假离婚成了真分手,男方反手把房子赠给了自己父亲——女方一分钱没分到,只能上法庭要个说法。
基本案情
林女士和陈先生2012年年初结婚,婚后生了个儿子。结婚前后,陈先生家里看中一套房,由陈先生父母出资买下,2012年6月登记在陈先生一个人名下;婚后每个月的房贷,也都是陈先生父母把钱打进陈先生账户来还。
2014年,两口子为了再买一套房,商量着办了个"假离婚"。民政局备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里写得清清楚楚:这套房子归陈先生所有,儿子随陈先生生活。
离婚后没多久,2014年10月,林女士顺利买了新房,登记在她自己一个人名下。
可日子过着过着,两人还是没走到一起。2019年,两人彻底分手。
更让林女士没想到的是,2020年,陈先生竟把这套房子以赠与的方式,过户到了自己父亲名下。
林女士气不过,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无权一个人处分,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自愿离婚协议书》里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让陈先生赔偿房子55%的折价款。
陈先生这边振振有词:这房子是结婚后两个月买的,用的是我卖婚前房子的钱,不够的部分是我爸妈补的、贷款也是他们还的,林女士一分钱没出;离婚时也明确写了房子归我,民政局备案的协议真实有效,财产和抚养都是双方真实意思,不存在什么利益失衡。房子说到底是我爸的钱买的,所以我赠与给父亲,天经地义。
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其实藏着三个在司法实践里都挺有争议的难题。
***,"假离婚"到底算不算数?答案是:算。婚姻关系的解除,以民政局登记为准,不管你当初是为了省税还是为了买房,子女抚养也一样有法律效力。至于备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只要没有欺诈、胁迫这些情形,就是有效的——哪怕真是"假离婚",只要财产分割没有严重失衡、没侵犯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都得认。
第二,这套房子是男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房子是婚后取得的,还有婚后还贷的情况,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个案细节不同会有差异,但大方向是这样。
第三,父母出资买房,到底算赠给儿子一个人,还是赠给夫妻俩?这是***绕的一个点。2021年《民法典》第1062条、1063条把规则说清楚了: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只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里明确写了"只归一方"的,才是个人财产;没写明白的,算夫妻共同。
三个风险点
***,别把"假离婚"当儿戏。协议一签、登记一办,就是真的,事后想反悔,法院一般不认。
第二,父母给子女买房出资,想只给自己的孩子,一定要写清楚"只赠与子女一方",否则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条款,签字前务必想清楚,一旦备案,翻盘难度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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