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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t:再婚时白纸黑字说把房过户给继子、离婚也不反悔,法院却判:协议无效

作者:企优托资讯 浏览: 发表时间:2026-11-01 10:05:45

再婚时,为了让继子将来有个保障,继母白纸黑字写下协议:我把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你儿子,哪怕我们以后离婚,这事也不变。结果真离婚了,法院却说——协议无效。这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陈先生是再婚,带着和前妻生的儿子小陈,和林女士组建了新家庭。一开始,继母林女士和小陈处得挺好,生活起居、学习都照顾得妥妥当当。

为了让小陈将来有份安稳保障,陈先生和林女士商量后,签了一份《赠与保障协议》,里面约定:在陈先生和林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女士要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过户到小陈名下;并且,这份协议不因为陈先生和林女士婚姻关系的变化或终止而失效。

可日子一长,矛盾就出来了。2022年,两人的婚姻破裂,互信荡然无存,2023年去民政局办了离婚登记。

这时,那份《赠与保障协议》成了导火索。陈先生认为:协议里写得明明白白,林女士对小陈的赠与,不因两人婚姻变化而作废,那林女士就得继续履行。林女士却反驳:赠与给不给、撤回不撤回,是我个人的权利;而且协议开篇就写了,这份协议成立生效的前提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在这个前提没了,协议当然无效。

官司打到法院。法院判决:《赠与协议》已丧失成立的基础,依法认定为无效。

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的焦点,就一个字:协议里那个"前提条件",到底会不会影响协议的效力。

仔细看这份协议,其实是"前后打架"的:开头约定,协议成立的大前提是"在陈先生和林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后面又说,协议效力不受婚姻关系变化或终止影响。这两句话明显矛盾。

那怎么办?法院用的是体系化解释——把协议当做一个整体来理解,既然双方在开头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前置条件,那就以它为准。现在两人已经离婚,这个前提条件不复存在,协议自然也就失去了生效和履行的基础,只能认定为无效。

三个风险点

***,签协议别"前后矛盾"。前面一个前提、后面一个承诺,自相矛盾的条款,法院会按整体解释,往往认前面的前提。

第二,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成没成就,直接决定效力。再婚家庭里涉及房产这类大额财产,务必把条件写死、写清。

第三,别指望"感情好"能兜底。再深的感情,也架不住条款本身站不住脚,涉及财产的约定,一定要找律师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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